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私立 迦百農 康復之家即 劉清煬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 律師被告 賴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2月8日」,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六)112年12月7日合法收受送達起訴狀」、「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六)111年12月7日合法收受送達起訴狀」、「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