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民投票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民投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選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妨害、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而毀壞公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補充為「將該2張公投票撕掉毀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公民投票法第46條之妨害公民投票秩序罪。按犯公民投票法第6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民投票法第53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本院應優先適用,惟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本件被告係犯公民投票法法第6章之罪,並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按諸上開說明,應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1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5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公民投票法第46條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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