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民投票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民投票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3月31日97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選偵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陪同其母 陳蔡 牡丹(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前往設於高雄市○○區○○街鼎金國小專科教室「第441號投開票所」,嗣陳 蔡牡丹 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案、第4案之公投票各1張圈定後,在旁協助投票之乙○認陳蔡牡丹不應領取公投票,竟基於妨害公民投票案投票之意圖,趁陳蔡牡丹向其詢問上開2張公投票圈定之內容為何時,將該2張公投票撕掉毀壞,嗣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檢察官對本判決所列之書面及言詞供述證據,於準備程序均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該等書面、言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本判決所列之書面、言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並有撕毀之公投票照片、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98年6月12日高市選四字第0980400698號函附件裁處被告罰鍰之相關會議紀錄、卷宗資料附卷,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固另辯稱:伊已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
何還要被判刑云云。惟查,被告乙○於偵訊中供稱:「(檢察官問:你為何不將4張選票全部撕毀?)因為立委票跟政黨票她沒有投錯,所以我就把那兩張票投入票櫃內,她不應該去領公投票,也不應該去蓋公投票,跟圈選同意或不同意無關」(見選偵卷第5頁),顯見被告將陳蔡牡丹公投票撕毀之舉動,係源於其主觀上認陳蔡牡丹不應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並進而積極妨害陳蔡牡丹行使公民投票之權利,情節自與公民投票法第50條之規定,僅止於單純撕毀公投票之情形有別。又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行政罰法第26條定有明文,被告因故意撕毀上開公投票,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裁處5000元罰鍰,此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98年6月12日高市選四字第0980400698號函在卷可憑,惟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係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罰及行政罰,原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上開行政裁處確有不當,然仍不得因此免除被告刑事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公民投票法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公民投票法第46條之妨害公民投票秩序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5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並諭知褫奪公權1年,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前已經裁罰5000元,不應另受科刑判決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以被告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於83年7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69頁~第70頁),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參以被告患有肝癌、肝硬化併黃疸凝血功能異常、脾腫大併血小板數偏低及糖尿病等病症,目前仍持續接受門診治療一節,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可證(見簡上卷第21頁),足見被告現時確因罹患疾病有接受診療之實際需要,故本院乃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僅及於主刑,不及於褫奪公權等從刑,附此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5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黃繼瑜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公民投票法第46條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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