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呂翊丞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認其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士珮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