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黃智淵 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六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四二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