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書暉 上列聲請人與 王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補正狀所述,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承認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之錄音檔可供本院審認該事實。故請提出該錄音檔(以隨身碟方式儲存),並陳明相對人承認該筆10萬元債務之相關對話時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