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五О號
自訴人 張鈞松 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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