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尚未賠償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6頁),本件情節非屬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