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44號聲請人 王阿忠 代理人 洪英哲 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臺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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