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6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犯罪事實一之㈡之「宣告刑及沒收欄」,應補充「累犯」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犯罪事實一之㈡之「宣告刑及沒收欄」,應補充「累犯」之記載(事實、理由均有敘及,應屬漏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