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6號
原   告 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店)
法定代理人  林娟妃
訴訟代理人  李素卿
       王書齡
被   告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洪若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下午4時4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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