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6號
原 告 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店)
法定代理人 林娟妃
訴訟代理人 李素卿
王書齡
被 告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洪若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下午4時4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