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曹育雯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被告 童慶耀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李冠青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易字第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黃怡瑜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