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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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樂選任辯護人袁曉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永樂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八、十、十一、十三、十六、二十、二十三、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九、十二、十
四、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楊永樂、 林羿 亘(另案判決確定)及身分不詳綽號「 勇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9月至11月中旬間,先由 林羿亘 承租桃園市○○區○○里○○○村00號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再陸續購入相關製毒器具、設備,並由「勇哥」提供麻黃等製毒原料後,楊永樂及林羿亘即依「勇哥」之指示,並另透過網際網路查詢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在上址租屋處內共同以「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即以假麻黃為原料,配合紅磷、碘或氫碘酸,製成俗稱黑水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再加以純化形成結晶或粉末)。嗣於105年11月17日,經警在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合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4,332.65公克,第四級毒品麻黃純質淨重達1萬9,015.72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2,821.24公克、苯基丙酮純質淨重逾21.9公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楊永樂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共犯林羿亘、證人即上址房屋出租人方 戴豊春 於另案偵查中證述確實(見偵25829卷一第8-12頁、第17-18頁、第79-80頁、第111-112頁),復有林羿亘手寫製毒筆記翻拍照片、現場勘察照片、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3月10日新北警刑四字第1063491191號函附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12月19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25826卷一第21-23頁、第28-58頁、卷二第12-82頁、第90頁背面至第92頁、本院卷第54-55頁背面)。又另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8、10、11、13、16、20、23、25所示之物中,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部分另檢出兼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苯基丙酮之成分;附表一編號2、12、17、18、24所示之物中,分別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2月24日刑鑑字第1058011916號鑑定書、106年3月14日刑鑑字第1060020848號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25829卷二第92頁背面至第96頁、他卷第7頁及背面)。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三、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供稱本案主導者之綽號為「天龍」之男子,而非「勇哥」等語,惟被告未能提出「天龍」之身分資訊供調查。且依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天龍」是八德人,約68年次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及林羿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勇哥」約40幾歲,不知道「勇哥」的另一個綽號是否叫「天龍」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背面),足見被告所稱之「勇哥」與林羿亘所稱之「天龍」年紀相當。此外,被告及林羿亘均供稱本案實際上係由被告、林羿亘及該名身分不詳之男子參與製毒,是就該名男子之綽號應如何稱呼,本即可能因人而異,然仍不妨礙本案事實之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則係該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該條例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形態為固體、液體或氣體,各類毒品之施用方法,亦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故毒品製造之既遂、未遂,應以法律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區別標準。凡所製出之物,已經達到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就製造安非他命而言,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不論該物品為液體或固體,應認製造行為已達既遂,不以純化製成結晶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5550號判決同此見解)。
本件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及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達既遂甚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中,製造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苯基丙酮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持有之,係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之階段所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與林羿亘等人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地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與林羿亘、「勇哥」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另供稱本案製毒集團之金主為 陳順傳 ,惟林羿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向陳順傳借錢製毒,但沒有跟陳順傳說借錢的目的,且陳順傳當時身上不夠錢,所以也沒有借,其沒有跟陳順傳提過製毒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而被告亦未能提供陳順傳參與製毒集團之佐證,是尚難逕認陳順傳亦為本案之正犯或共犯,無從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至鉅,經政府嚴厲查禁,
猶為圖私利,應「勇哥」之邀加入製毒集團,夥同林羿亘、「勇哥」共同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實為社會上毒品犯罪之始作俑者,與一般販毒行為相較,更應嚴加非難;且其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設備齊全,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持有之先驅原料數量甚鉅,若未及時查獲,製成之毒品倘流入市面,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將造成嚴重危害,實應嚴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就本件犯行參與之程度、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8、10、11、13、16、20、23、
2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一併檢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一編號5、7所示之物一併檢出麻黃成分;附表一編號
1、3、4、6、20所示之物一併檢出假麻黃、麻黃成分;附表一編號8、10、16所示之物一併檢出苯基丙酮成分),且各該容器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須整體視同毒品,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
級毒品麻黃成分;附表一編號2、12、2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均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各該容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附表一編號9、14、15、19、21、22及附表二編號1至
編號62所示之物,均係楊永樂、林羿亘及「勇哥」所有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據林羿亘於另案供述確實(見偵卷25829卷一第9-1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㈣至於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煙灰缸(含煙蒂、檳榔渣),經核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標示名稱│數量│內容│├──┼─────────────┼──┼──────────────────────┤│1│黃色液體│2桶│現場編號23(淨重7,660公克)│││││(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18%)、假│││││麻黃(純度約3%)│││││(三)麻黃純質淨重1,378.8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229.8公克。│├──┼─────────────┼──┼──────────────────────┤│2│米色結晶塊│1袋│現場編號24(淨重1,100公克)│││││(一)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60%)、假│││││麻黃(純度約8%)。│││││(二)麻黃純質淨重660公克、假麻黃純淨重│││││88公克。│├──┼─────────────┼──┼──────────────────────┤│3│黃色液體│1份│現場編號25│││││(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13%)、假│││││麻黃(純度約7%)。│││││(三)麻黃純質淨重0.82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0.44公克。│├──┼─────────────┼──┼──────────────────────┤│4│黃色液體│1罐│現場編號26(淨重75公克)│││││(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60%)、假│││││麻黃(純度約12%)。│││││(三)麻黃純質淨重45公克、假麻黃純淨重9│││││公克。│├──┼─────────────┼──┼──────────────────────┤│5│黃褐色液體│1份│現場編號27(淨重6,635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二)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麻黃。│││││(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99.05公克。│├──┼─────────────┼──┼──────────────────────┤│6│黃綠色液體│1桶│現場編號30(淨重6,560公克)│││││(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21%)、假│││││麻黃(純度約3%)。│││││(三)麻黃純質淨重1,377.6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196.8公克。│├──┼─────────────┼──┼──────────────────────┤│7│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34(淨重2,515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二)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麻黃。│││││(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5.15公克。│├──┼─────────────┼──┼──────────────────────┤│8│疑毒品半成品│8桶│現場編號35-1(淨重12,090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二)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967.2公克。││││││││││現場編號35-2(淨重10,740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二)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966.6公克。│├──┼─────────────┼──┼──────────────────────┤│9│不明液體(甘油)│3罐│現場編號41│││││(一)測得甘油。│││││(二)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褐色液體│1份│現場編號49(淨重365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8%│││││)、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純度約6%)。│││││(二)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2.2公克、苯基丙│││││酮純質淨重21.9公克。│├──┼─────────────┼──┼──────────────────────┤││黃色液體│1桶│現場編號50(淨重3,090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2%│││││)│││││(二)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297.8公克。│├──┼─────────────┼──┼──────────────────────┤││疑麻黃粉末│4包│現場編號51(淨重19,015公克)│││││(一)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60%)、假│││││麻黃(純度約8%)。│││││(二)麻黃純質淨重11,409公克、假麻黃純淨│││││重1,521.2公克。│├──┼─────────────┼──┼──────────────────────┤││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3│││││(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明液體(甲苯、二甲苯)│1桶│現場編號54│││││(一)測得甲苯、二甲苯。│││││(二)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5│││││(一)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6│││││(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二)測得甲苯、二甲苯。│├──┼─────────────┼──┼──────────────────────┤││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7│││││(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麻黃。│├──┼─────────────┼──┼──────────────────────┤││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8│││││(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四級毒品麻黃。│├──┼─────────────┼──┼──────────────────────┤││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59│││││(一)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不明液體│1桶│現場編號60(淨重24,700公克)│││││(一)測得微量(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實際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16%)、假│││││麻黃(純度約3%)│││││(三)麻黃純質淨重3,952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741公克。│├──┼─────────────┼──┼──────────────────────┤││疑NaOH液體│2桶│現場編號62│││││(一)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黃色不明液體(二甲苯)│4桶│現場編號65│││││(一)未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黃色不明液體│3桶│現場編號67(淨重33,910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二)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78.2公克。│├──┼─────────────┼──┼──────────────────────┤││疑麻黃粉末│1包│現場編號72(淨重350公克)│││││(一)測得第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55%)、假│││││麻黃(純度約10%)。│││││(二)麻黃純質淨重192.5公克、假麻黃純淨│││││重35公克。│├──┼─────────────┼──┼──────────────────────┤││淡黃色液體│1桶│現場編號36(淨重9,645公克)│││││(一)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二)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96.45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標示名稱│數量│備註│├──┼────────┼──┼───────────────────────────┤│1│脫水機│1臺│現場編號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2│活性碳│1桶│現場編號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3│碘│30罐│現場編號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4│紅磷│2箱│現場編號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5│快速爐│1臺│現場編號5│││││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6│甘油│2桶│現場編號6│││││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7│甲醇│5桶│現場編號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8│丙酮│1桶│現場編號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9│濾紙(大)│3盒│現場編號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紅磷│41罐│現場編號10│││││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鹽酸│61罐│現場編號1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硫酸│58罐│現場編號1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氣壓閥(調整器)│2個│現場編號1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陶瓷漏斗│2個│現場編號1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防毒面具│2個│現場編號15│││││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玻璃器皿│1個│現場編號16│││││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冷凝管│5支│現場編號1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溫度計│2支│現場編號1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NaOH│2袋│現場編號1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CH3COONa.3H2O│13罐│現場編號20│││││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BaSO4│13罐│現場編號2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NaOH│13罐│現場編號2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電子秤│1臺│現場編號2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陶瓷漏斗│1個│現場編號2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玻璃過濾瓶(大)│1個│現場編號3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玻璃燒杯(大)│1個│現場編號3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高壓 幫浦 │1臺│現場編號3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食鹽│1包│現場編號3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溫度計│2支│現場編號3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桶裝二甲苯│9桶│現場編號39││││(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空桶│行所用。││││)││├──┼────────┼──┼───────────────────────────┤││甘油空桶│3桶│現場編號40│││││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BaSO4│1罐│現場編號4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CH3COONa.3H2O│1罐│現場編號4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鹽酸│1罐│現場編號4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硫酸│6罐│現場編號45│││││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碘│10罐│現場編號46│││││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冷凝管│2支│現場編號4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過濾瓶│2個│現場編號4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量杯│7個│現場編號5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酸鹼試紙│1盒│現場編號6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攪拌器│2臺│現場編號6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廢紅磷、濾紙│2包│現場編號6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分液漏斗│2個│現場編號66│││││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加熱冷凝設備│1組│現場編號6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加熱冷凝設備│1組│現場編號6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加熱器(快速爐)│1臺│現場編號70│││││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電磁爐│1臺│現場編號7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PH試紙│1盒│現場編號7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電子秤│1臺│現場編號7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乙醚│1桶│現場編號75│││││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漏斗│1個│現場編號76│││││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錐形瓶│1個│現場編號77│││││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幫浦│2臺│現場編號78│││││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攪拌棒│2支│現場編號7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調速器│2臺│現場編號80│││││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冷凝管口│2支│現場編號81│││││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高壓氫瓶│1支│現場編號82│││││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冰箱│1臺│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3│││││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房屋租賃契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鑰匙│1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5│││││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IPHONE廠牌行動電│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6│││話(門號0989││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688171號)││行所用。│├──┼────────┼──┼───────────────────────────┤││手套│3隻│證物清單編號84│││││楊永樂、林羿亘、「勇哥」所有,供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煙灰缸(含煙蒂、│1個│證物清單編號85│││檳榔渣)││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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