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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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黃欽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欽明於民國92年4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749484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077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494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49484元黃欽明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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