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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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寶園
黃小三
何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寶園(原名 黃麗樺 )於民國99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小三、何岡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9,3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4月29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9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4,54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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