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895號聲請人甲○○原名: 李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訴訟文書無從對聲請人為送達,復無從令其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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