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蕙瑜
劉佳欣 被告 陳建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