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103年度執字第6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福見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林福見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福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01月07日│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6號│第54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137│103年度交簡字第14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11日│103年03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137│103年度交簡字第147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3月14日│103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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