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50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被上訴人 伍冠興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張淑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