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甲○○
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亦有明文。是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12,96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32,878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1,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