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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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附民原告 黃古玉蘭 附民被告 趙姿鈞 上列被告趙姿鈞因妨害家庭案件,由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01年易字第277號案件審理,原告即刑事案件告訴人黃古玉蘭於刑事審理程序中對被告趙姿鈞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郭世顏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