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24號原告 吳彥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