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王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原告 卓欽 賜被告 蔣治華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 蔣汝蘭 被告 蔣汝梅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蔣若言 被告 蔣若晨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蘭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陳世源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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