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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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OBERTSK.選任辯護人潘天慶律師
莊喬汝律師被告SWENGIBS.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OBERTSKEVIN、SWENGIBSON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ROBERTSKEVIN、SWENGIBSON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訊問後,依照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11月29日屆滿,本院於99年11月26日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99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