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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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