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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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程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威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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