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淑華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