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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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