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前,因不滿乙○○欠款新台幣二百元未還,竟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口腔內撕裂傷、左耳後擦傷、左後頸瘀傷;另友人甲○○欲出面緩頰,丙○○亦基於概括傷害之犯意,持不明刀械揮砍甲○○手部,致甲○○受有左手撕裂傷,因認被告涉犯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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