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94號、第1530號、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人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2,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停止被告之羈押。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經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足見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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