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金阿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裕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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