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汎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育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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