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25號聲請人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因末日為假日順延)、101年10月22日、10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6月10日│CA0000000│3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2│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7月10日│CA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3│白花油國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000元│101年8月10日│CA0000000│5個月│││有限公司│城中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