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08號聲請人 趙家暖 代理人 陳碧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101年1月20日│47,500元│D0000000│││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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