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告 張美子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見龍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房屋之門牌、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同段597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無遮蔽)。
二、被告張見龍、 張黃月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