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梁悅娥 被告 游哲凱
簡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