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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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吳明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滿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84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5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