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春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古春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