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宣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195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宣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潘宣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與 羅浩天 、 林健翔 (均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及不詳成年人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間起,利用網際網路,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成立「XIANGSHOP」粉絲專頁,在該粉絲專頁或在通訊軟體LINE以ID名稱為「KEVIN」、「Stevenchen11244」、「 林意清 」等帳號上,向不特定之大眾刊登虛偽販售Adid
as、yeezyboots、喬登等廠牌限量款運動鞋,須先預付預金之不實廣告訊息,並由潘宣佑取得附表所示 陳柏宇 、 邱顯庭 、 張增威 之金融帳戶供作買受人匯入訂金之人頭帳戶,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訂鞋類,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嗣附表所示被害人事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證據能力: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為該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乃增訂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本件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是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潘宣佑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又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又被告就本案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調查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宣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另案被告張增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陳柏宇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林健翔於警詢之供述相符,且有⑴附表所示被害人提供之ATM交易明細正本或影本、FB網路通訊軟體MESSENGER通訊紀錄擷圖照片影本、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款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明細LINE訊息擷圖照片;⑵陳柏宇之 中國 信託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資料;邱顯庭之臺灣土地銀行大園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基本資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張增威之凱基銀行開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客戶同意書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ATM交易查詢、個人戶基本資料查詢更正資料;⑶被告在臺東市○○路○段○○○號全家超商鐵花店、臺東市○○街○○號統一超商東亮門市○○○市○○路○段○○○號統一超商東糖門市之ATM提領款項監視器檔案擷圖照片在卷可憑。綜上,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潘宣佑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網路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羅浩天、林健翔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錢,竟以詐騙手法獲取財物,殊值非難;⑵尚未賠償被害人;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各次犯罪所致被害人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7、10至13、15、17、22(即附表註明「已提現」部分)及編號26至29(即被告在臺東市○○路○段○○○號全家超商鐵花店、臺東市○○街○○號統一超商東亮門市○○○市○○路○段○○○號統一超商東糖門市利用ATM提領贓款之對應被害人)所提領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替羅浩天領款,每領取10萬元,可獲得1000元報酬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669號卷第41頁),以此估算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為9800元(不足1元部分不計),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段│被害人匯出款項時間/金額(新│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贓│主文│││││臺幣)││款情形││││││││││├──┼───┼──────────┼──────────────┼──────────┼───┼────────────┤│1│ 劉時甫 │FACEBOOK/LINE張貼出│106年2月14日22時2分/174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賣鞋子訊息,被害人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於錯誤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2│ 楊子賢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7日22時/168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批│106年2月9日14時46分/16800元│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捌月。││││├──────────────┤│││││││106年2月11日20時15分/16800元│││││││├──────────────┼──────────┤││││││106年2月15日23時27分/3000元│邱顯庭開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6年2月16日22時29分/3000元│號帳戶││││││├──────────────┤│││││││106年2月16日22時35分/3000元││││├──┼───┼──────────┼──────────────┼──────────┼───┼────────────┤│3│ 陳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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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7日22時45分/168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8│ 簡國鵬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2日14時33分/16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9│ 張嘉紘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1日15時1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10│ 洪華隆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1日20時18分/16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11│ 林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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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7日18時46分/300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5雙│106年2月18日0時2分/10000元│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陸月。│├──┼───┼──────────┼──────────────┼──────────┼───┼────────────┤│14│ 楊鈞棋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0日22時15分/17285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2雙│106年2月11日2時59分/16485元│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伍月。│├──┼───┼──────────┼──────────────┼──────────┼───┼────────────┤│15│ 黃乙庭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0日23時24分/300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3雙│106年2月11日0時6分/21600元│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柒月。│├──┼───┼──────────┼──────────────┼──────────┼───┼────────────┤│16│ 熊庭誼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17│ 陳其琛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56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貳月。│├──┼───┼──────────┼──────────────┼──────────┼───┼────────────┤│18│ 黃建嵐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19│ 楊珣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815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貳月。│├──┼───┼──────────┼──────────────┼──────────┼───┼────────────┤│20│ 蔡維恩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21│ 黃妍芯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31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1雙││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貳月。│├──┼───┼──────────┼──────────────┼──────────┼───┼────────────┤│22│ 陳易韋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3日13時40分/39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54雙│106年2月17日13時/307500元│933號帳戶││期徒刑貳年。│├──┼───┼──────────┼──────────────┼──────────┼───┼────────────┤│23│ 陳彥凱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2日19時24分/56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貳月。│├──┼───┼──────────┼──────────────┼──────────┼───┼────────────┤│24│ 黃峻源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5日9時/14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25│ 李鍇佳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3日23時17分/14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訂購鞋子││933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26│ 許力中 │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6日20時/28815元│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帳號000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鞋子││號帳戶││期徒刑壹年伍月。│├──┼───┼──────────┼──────────────┼──────────┼───┼────────────┤│27│ 吳孟學 │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5日/44000元│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帳號000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鞋子││號帳戶││期徒刑壹年陸月。│├──┼───┼──────────┼──────────────┼──────────┼───┼────────────┤│28│ 陳泳瑞 │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0月17日16時52分/30000│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元│帳號000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鞋子││號帳戶││期徒刑壹年伍月。│├──┼───┼──────────┼──────────────┼──────────┼───┼────────────┤│29│ 劉立穎 │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6日19時/20000元│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帳號000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鞋子││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30│ 丁淯宣 │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9日13時/23000元│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帳號000000000000000││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鞋子││號帳戶││期徒刑壹年肆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