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劉 昱甫 債務人 劉亮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劉昱甫 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亮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6,51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劉昱甫自民國108年03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30,19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劉亮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130,19│劉昱甫│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元│劉亮禎│2月16日│││└──┴───┴─────┴──────┴──────┴───────┘違約金請求明細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130,19│劉昱甫│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4元│劉亮禎│3月17日起│9月16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17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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