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3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345號聲請人 林方雪 相對人 陳合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份之資訊(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