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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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三二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被   告 丙 ○
        甲○○
  兼右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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