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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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三二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被 告 丙 ○
甲○○
兼右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