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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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九二號
原 告 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