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原記載「臺北市○○區○○路○○○號12樓」,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8樓」;當事人欄下方關於「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假扣押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假處分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