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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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3號抗告人 陳耀堂 即原告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心葳 間因106年訴字第104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