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96號聲請人 黃炳博 上列聲請人黃炳博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炳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業黃宗法人登記資料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