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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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黃金餘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原告請求至109年12月13日年滿60歲退休止,期間為53個月,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以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原告主張每月薪資5萬8000元,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可受領之薪資為307萬4000元(計算式:5萬8000元×53)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7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暫免徵收之1/2裁判費即1萬5746元(計算式:3萬1492元÷2),再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746元(計算式:3萬1492元-1萬5746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