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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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調字第44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三、經查,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調字第44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調解不成立,改分111年度新小字第543號審理,並於同年9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審認明確。嗣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再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須再執行該事件審判職務,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再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伍逸康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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