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42號聲請人 劉志偉
(送達代收人 曾沛晴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劉賴金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劉賴金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志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賴金葉之監護人。
三、指定 劉佳惠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賴金葉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劉賴金葉之長子,劉賴金葉因罹患急性腦梗塞等疾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劉賴金葉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劉賴金葉之監護人,及指定劉賴金葉之長女劉佳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劉賴金葉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劉志偉為監護人,及指定劉佳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劉賴金葉之診斷證明書。
⒍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鑑定書。
(二)劉賴金葉有精神上之障礙(即自發性腦幹出血導致腦功能損傷),經臨床表現與精神狀態評估,其退化程度重大,致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依據其精神障礙之程度,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劉賴金葉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劉志偉為受監護宣告人劉賴金葉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劉賴金葉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劉佳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