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淑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淑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對其作成緩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1│三金西瓜霜1瓶│├──┼─────────────┤│2│鷹標清涼膏3瓶│├──┼─────────────┤│3│鷹標冬青油1瓶│├──┼─────────────┤│4│薄荷驅風油2瓶│├──┼─────────────┤│5│鷹標肚痛風痧丸1瓶│├──┼─────────────┤│6│生板藥膏1瓶│├──┼─────────────┤│7│上標油1瓶│├──┼─────────────┤│8│鷹標活絡油1瓶│├──┼─────────────┤│9│龍珠正紅花油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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